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5日 20:1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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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校际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学院:《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校际交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校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在校学生赴国(境)外大学校际交流的选派工作规范和有序地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通过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参加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作为联合培养对象,在外停留时间超过1个月的全日制普通教育的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际交流出国(境)的选派原则是“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导师)推荐,学校审核批准,学生签约派出”。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研究生学院和国际学院和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学生出国(境)校际交流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我校赴国外大学学习的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处,负责项目的引进和对内、外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遴选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国际交流处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的项目交流协议,向学校学生校际交流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方案建议,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发出遴选通知。
2.个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中应包含(1)明确的经济担保责任;(2)明确的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3)按期回校的承诺。
3.相关学院(导师)按通知要求遴选或推荐候选学生。
4.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分别组织对候选学生进行审核,并做出评审结果。
5.评审结果由国际交流处、学生处和研究生学院向主管校领导汇总审批。
6.经过学校审批同意者,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出境)学习、访友、旅游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含个人申请、家长意见、学院意见、教务处意见、学生处意见、保卫处意见、计财处意见、国际交流处意见。最后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出具同意出国交流通知书,发给学生本人。
7.学生出国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 相关学院要根据国际交流项目协议对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制订专门的教学计划和学习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他们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
学生要根据本人专业的学习进度、课程设置和将赴国(境)外的大学的课程设置,向所在的学院填报出国学习拟选课表。学生所选的国外课程应与本人原专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并报请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结束后,要将所在大学提供的课程成绩单交到本学院的教学管理人员,以便于认定替换相对应的学分。
第六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联系并指导选派的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的外事教育。
第七条 申请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的学生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已修的课程全部及格;
3.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4.身体健康;
5.符合具体交流项目的特殊要求;
6.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舍费、有贷款的要经所在银行同意;
7.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交流学生出国交流的手续办理
1.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学生本人凭《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出境)学习、访友、旅游申请审批表》到保卫处办理借用户口手续,办理因私护照。
2. 将《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出境)学习、访友、旅游申请审批表》的复印件、护照复印件、选课计划书(中、英文)、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手续送到国际交流处。待外方邀请函传真或原件到达后发给本人,学生本人按所在国的使领馆和学校的要求办理出国签证。
3. 回国后一周内,学生须将出国前办理的出国(境)交流审批表、出国交流学习通知书交到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办理回校注册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
二○○八年七月三日